关于印发《西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来源:周口市西华县烟草局 2022-11-25 15:27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现将修订后的《西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华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1月25日




西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西华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外设置不合法、不合规的条件,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原则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采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方式,实现零售许可数量和质量的合理平衡。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应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零售户总量、分布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发展。

(五)信赖保护原则

对本规划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依法办理延续。

第五条 结合城乡建设规划、经济发展形势、人口分布和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将西华县划分为城市辖区(县城繁华区、县城一般区)、最小市场单元(乡镇(集贸)区、行政村)及特殊情形三种类型,分别设立间距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限制、不予发放四种合理布局标准。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六条 城市辖区内,在县城繁华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30米;在县城一般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50米。(详见附件1:西华县城区繁华区域布局信息名录)

乡镇(集贸)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30米。(详见附件2:西华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

第七条 对有明显界限的单独区域实行最小市场单元模式进行规划,实行总量+间距模式、总量模式;关于总量控制本规划实行后,将综合考量人口、交通、经济、消费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总量的指导数进行评估调整,并在对外公示后实施。

(一)以下实行总量+间距模式,即总量控制的同时,与最小市场单元外部零售点及其内部零售点之间间距还应符合间距限制:

1.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3个,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50米;

2.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零售点所有出入口、售卖窗口位于最小市场单元内部,消费者需进入该单元内方可进行交易。下同)的零售点应为全开放式门店,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50米;

3.行政村零售点数量以现存数量为总量,原则上不再增设,实行“退一进一”,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20米;(详见附件3:西华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

4.住宅小区或旧城区改造小区大门出入口两侧30米内无零售商户的,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

5.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其他类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包括但不限于按摩推拿、美容美发、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五金电料、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蔬菜水果、茶叶店、彩票站、酒吧、台球厅等。

(二)以下区域实行总量模式,即总量限制外,不受最小市场单元内、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其他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为间距参照物:

1.综合性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经营面积500平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营业面积200平米以上的,内部经营总数不超过1个;

2.客房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监狱生活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内部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1个;

3.火车站、汽车站内零售点设置总数不超过1个;

4.商用办公楼宇、写字楼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

第八条 特殊情形规定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第六条、第七条(一)规定距离限制减半执行,第七条(二)可突破总量限制:

1.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肢体残疾二级以上)、军烈属、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初次就业大学生等社会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街道(镇)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必须由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实际经营。以享受该政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拟变更的,如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不符合本条政策条件,则不适用该条款关于间距、总量的放宽政策。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在周口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店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在西华县设立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的;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提出新办申请的,可不受第六条、第七条的布局限制:

1.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要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2.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3.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抗击疫情、优化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等,由西华县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主体。

4.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人搬迁至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5.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商户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持证人需在原烟草零售许可证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办证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粮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ktv、洗浴中心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5.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可通行的所有通勤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通勤出入口3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2.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涉及未成年人的学校内部;

3.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4.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5.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进入,不能对卷烟零售商户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监管的区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及本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十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总量及距离参考依据: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四)符合第七条第(二)情形的。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车场通道等。

1.涉及两条及以上距离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距离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距离标准进行测量。

2.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距离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按最低的布局标准执行。

3.凡不在公示名录范围内街道区域按一般区域布局标准执行。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行人通道门中间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作为起始点。不包括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长年关闭的门等。

(三)测量方式应当是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至行人通道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符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最近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斜穿道路。检查人员测量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详见附件4:西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内”、“不超过”、“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西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西烟〔202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划印发后,若与法规及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规和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

西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docx

西华县行政村零售点布局名录.docx

西华县乡镇(集贸)布局信息名录.docx

西华县城区繁华区域布局信息名录.docx


责任编辑:西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