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华县人民政府 2021-04-27 10:13
西华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我县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住建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和《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74号〕文件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西华县农村社会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对《西华县农村社会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有修改意见,请与2020年11月 10日前,向西华县发改委收费管理股反馈。
联系人:马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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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20〕316号)文件精神,参照《西华县人民政府转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西政〔2007〕3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及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 凡在乡镇辖区、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不包括县城区沿街商户、企事业单位等)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经营者、镇区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综合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征收的具体标准由县发改委会商住建局、财政局、城管局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的原则核定。
具体计收标准如下:
(一)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各行政村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
(二)机关单位(驻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人每月1.5元收取,由单位负责。
(三)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门店(含经营性停车场)按营业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计收费。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20元;501—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元。
(四)集贸市场内的饮食、畜禽、鱼类等摊位每摊位每月20元,蔬菜、水果等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
(五)旅栈业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3元;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其中早、夜市等临时摊位点按户计收,每户每天1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台球厅、网吧等)、照相业、桑拿浴业、美容美发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普通浴池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1元。
(六)工业企业以及上述未涉及的单位,按从业人数(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5元收取,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经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兜底户、低保人员、分散供养五保户、残疾人员、70岁以上老人,可以免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可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
(一)农村各住户由村委会负责代征;
(二)纳税的企业、门店、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由乡镇环卫管理部门代征。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统一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据收费。
第九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按营业面积计费单位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餐桌、床位计费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
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
(一)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市场化运营);
(二)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
(三)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四)乡镇辖区内环境作业费用。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乡镇负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和资金上缴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拒不按期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代征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华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