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政府 2022-08-23 08:42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重大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都明确要求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本《办法》建立健全了对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有助于防范行政机关合同风险,减少行政机关合同纠纷,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是实际工作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的增多,我县各级各部门签订的政府合同数量不断增加,但因合同审查订立不规范、合同管理不到位、合同执行不严肃、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合同档案文件管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产生了一些法律风险,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经济利益,出台一个关于合同审查与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很有必要。本《办法》对政府合同的审查以及签订、履行、备案归档、管理考核等活动,都进行了约束,为今后全县政府合同的审查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政府领导的重视。县政府及各位领导都很重视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特别是马县长到西华之后,高度重视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政府办、政府法律顾问、司法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的“四位一体”合同审查模式,同时对规范政府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备案归档、管理考核等,都提出了前瞻性意见和高标准要求。按照马县长的指示和要求,结合我们在合同审查中的一些成熟的经验以及在处理合同纠纷中总结的教训,我们认为出台一个关于合同审查与管理的制度性文件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同时,我们参考学习了一些发达地区以及郑州市、周口市和周边太康、项城、淮阳等县市的一些做法,形成了今天这个《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该《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分别为总则、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政府合同的签约管理、政府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备案归档、政府合同的考核和责任、附则等。
(一)明确政府合同的定义、类型和适用范围
《办法》第3条规定,政府合同是是指县政府及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投融资单位、乡镇政府(办事处)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产利用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合同、协议、承诺书等(以下统一称“政府合同”)。第12条规定,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签订政府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将相关法律文书报送审查机关进行审查。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结束后,应及时签订合同。第28条规定,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采用国家级、省级示范文本签订且未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的政府合同,不纳入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管理的范围,具体合同由实施单位的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二)明确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
《办法》第6条规定,以县政府为主体或县政府授权、委托相关单位订立的政府合同,经负责起草的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核,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签订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办法》第9条规定,政府合同涉及项目核准、财政资金安排、规划建设、土地等事项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把关。上述部门应当自接到合同文本草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办法》第14条规定,审查机关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同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报送县长、分管县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并送达送审人。
(三)规范政府合同的签约、履行、备案和归档
《办法》第22条规定,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有所列6种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办法》第23条规定,经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共同审查的政府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补充合同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先行与对方协商,拟定变更、补充协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补充合同。变更、补充合同必须明确说明变更、补充的理由,变更、补充的条款及事项。《办法》第25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提交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室、机要档案室各一份)、县司法局备案。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四)严格政府合同管理的考核和责任
《办法》第26条规定, 政府合同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县政府办公室每年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司法、商务、工信等部门对政府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县政府。《办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所列10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如有不不全面、妥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西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华县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