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华县乡镇政府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西华县人民政府 2016-04-27 10: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西华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7日    

  

西华县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出资,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组成的从事灭火救援(包括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工作的消防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华县行政区域内的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建,并纳入本地城乡规划和专业消防规划,有计划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专职消防队建成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副乡镇长、派出所所长为直接责任人。专职消防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担任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县人民政府将专职消防队的工作纳入乡镇政府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安排和部署,并实行考核制度。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将专职消防队的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给予量化加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的建队经费、业务经费,以及专职消防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专职消防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的执勤办公场所,设立消防车库、值班室、队员宿舍、器材储藏室等满足执勤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供专职消防民警业务、体能训练的设施。

    第八条  消防车库的设置应当能够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的需要。在寒冷季节应配备取暖设施。在适当位置设置供消防车加水的消火栓、消防水池,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设施。

    第九条 专职队应至少配备1辆水罐或泵浦消防车(载水量不少于3吨),并按要求配备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随车器材工具,以及必备的破拆、切割、照明等救援装备。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应至少设置一部接警电话,配备对讲机等必要的消防通信装备,接受110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遣或群众报警。

    第十一条 各乡镇明确3名以上民警为专职消防队员,其中不少于2名具有专业驾驶技术和消防车操控知识。队员上岗前应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消防培训,培训工作由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统一外观标识,执勤办公场所门口一侧悬挂“XX(乡镇名称)专职消防队”标牌;执勤办公场所室内墙上悬挂值班、接处警、训练、学习等管理制度和辖区水源、道路、辖区村庄及单位示意图。在消防车两侧车门统一喷绘“XX(乡镇名称)专职消防”、车厢两侧喷绘火警电话“XXXXXXX”,消防战斗服背部应当喷绘“XX(乡镇名称)专职消防”字样,消防头盔两侧喷绘“XX(乡镇名称)专职消防”字样。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预案;

    (五)实施灭火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备勤制度,备勤人员不少于5名(含派出所民警)。出现火警时,派出所值班领导任指挥员,负责灾情处理。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加强和规范队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学习、训练、工作、执勤、考核、奖惩等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责任区,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调度体系。在接到火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场情况,并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应当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灭火救援职责,实施下列行为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熟悉责任区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熟悉责任区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况;

    (三)实施灭火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因队员流失、车辆损坏等导致执勤能力削弱时,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在1个月内予以调整补充。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灭火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民警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构成违法行为的,由派出所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民警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专职消防队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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