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华县人民政府 2015-06-10 10: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周政〔2015〕9号),为积极推进西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一)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和登记手续。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
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等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年满45周岁后,每人每年补贴100元。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四)缴费时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省、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金(按6∶4比例分摊),我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元。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保险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县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在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县财政、监查、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现象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要建立健全村级协办员队伍,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村协办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列入县、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我县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