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护企】“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和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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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6-1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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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给了我和企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们一定会汲取此次教训,合法经营企业,为更多的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长葛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感激地说道。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6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在巡检时发现,位于西华县大王庄乡某行政村一废弃坑塘内,有人填埋有浓烈刺鼻胺气味道的物质,经现场开挖认定,该填埋物质为铝灰,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经侦查核实,黄某某系长葛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为该公司员工,负责铝灰球磨车间的工作,黄某某、朱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已判刑)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李某某外运铝灰4车,每车重约32吨,总重约128吨,其中2022年9月14日通过李某某,由王某某(已判刑)组织半挂车队将长葛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产生的两车铝灰运送至西华县大王庄乡某行政村进行填埋,共计约64吨。2023年4月13日,黄某某、朱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西华县公安局移送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走访了涉案企业,发现涉案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有在岗作业员工70多人,每年纳税额4000余万元,在稳定税收、吸纳就业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对涉案人员的处理结果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造成影响。且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主动上缴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0万元,自愿认罪认罚。经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和情节后,承办检察官建议对黄某某、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5月13日,我院就黄某某、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由第一检察部主任王利娜主持,案件相关行政机关即环保部门、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列席了本次听证。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情况、社会危害性等内容,重点阐述了对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与会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了提高法律素养、严格遵纪守法等要求,避免再次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该企业解决了70余人的就业问题,如果仅仅一诉了之,对当地贫困户的生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我同意检察机关对该企业和法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监督员代少华说道。


下一步,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依法能动履职,把“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做实做细,让检察护企可感可触可信,努力为西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