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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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2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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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西华县卫生健康委认定事项的办理。

规范性引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部门  西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地点  西华县市民中心一楼卫生健康委服务窗口(中华路长平路交叉口)

服务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份;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另附);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9、《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任职证明、签字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12、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13、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14、同时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放射诊疗协议的提交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移动端和实体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4)决定: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法定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间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  0394-8011216

投诉电话  0394-2540010


责任编辑:西华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