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自罚决字[2023]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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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口市西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11-2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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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朱红艳  身份证件号码412722********7316   住址:西华县清河驿乡朱楼行村朱楼村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3日对朱红艳滥伐林木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5月11日,违法行为人朱红艳在西华县清河驿乡朱楼行政村朱楼村东、大坑西,东西生产路南侧共计买了39株杨树,其中包含不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的宅基地上的6株和之前刮倒的那两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5月12日将所有杨树采伐,经西华县自然资源局工程师技术鉴定,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8.3748立方米。经西华县社会信用中心价格认定,31株杨树的基准日价格为748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立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违法行为委托人供述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在2024年3月20日前补种杨树62株; 

         

  2.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贰拾圆整(¥:2992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西华县建设银行(账号:4100************7994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四决宁的本坦,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华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