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自2021年7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07〕21号)规定,经西华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西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方式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运输车辆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商业网点、个体经营者、农贸、集贸市场及早夜市摊点、餐饮点的日常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西华县城市管理局收取;城市建成区居民、暂住人口日常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河南银龙(西华)供水有限公司按水表用户有效户数收取。
三、征收时间
西华县城市管理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现行缴费渠道征收;河南银龙(西华)供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征收。
四、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西华县人民政府转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西政〔2007〕34号)规定执行。
五、缴费渠道
1.缴费人可通过西华县市民中心税务窗口、网上税务局、河南税务APP等途径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河南银龙(西华)供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缴费渠道,西华县市民中心二楼河南银龙(西华)供水有限公司收费窗口、奉母路收费大厅、箕城路北段收费大厅、指尖水务。
六、其他
1.未按时缴纳的,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传递未缴费清册,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2.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按日加收滞纳金,并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