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不是一放了之,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和教育,以便早日回归社会。近日,西华县东王营乡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依据西华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王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是西华县2023年以来因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法律法规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于2022年7月13日因诈骗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王某入矫后,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视法律为儿戏。2022年9月5日因不假外出,被西华县社矫中心训诫一次。2023年5月26日因母亲突发脑梗需要请假陪护为由请假15天,西华县社矫中心依法依规审批,并告知王某请假外出期间应保持定位手机畅通,按时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活动轨迹、每日进行生物验证,遵纪守法,按时销假。但王某在请假外出期间,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电话报告,定位手机多次离线,不按规定时间进行销假,6月2日、3日、4日经电话及实地查访未见王某踪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发短信、微信留言提醒规范自己行为,保持手机畅通,立即到所销假,但王某仍然我行我素,不配合监管,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发送协查函启用大数据查找无果,处于失联状态。根据王某实际表现情况,西华县司法局及时把王某违反监督管理时间节点向原审法院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犯诈骗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对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不能深刻认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毫无悔过之心,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最终将自己送进“高墙”之内。
以案说法:“缓刑”也是刑,且“刑”且珍惜。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法律不是儿戏,缓刑不等于自由。根据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监管,按时报到、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公益活动等,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本案中,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本该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但其心存侥幸,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珍惜矫正机会,视法律如儿戏,最终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罪犯被纳入社区矫正后,一定要反思己过,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法院的禁止令,并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顺利融入社会,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案中,王某无视法律威严,最终自食恶果。这起撤销缓刑案例,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社区矫正对象进一步亮明身份,敬畏法律,提升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