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缓刑社矫对象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教育帮扶个案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郭某(化名),男,汉族,2005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周口市西华县,居住地西华县聂堆镇,2022年5月3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4年06月12日,2022年6月20日到西华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主要犯罪事实:2022年1月1日,被告人胡某、刘某因朋友彭某与王某约架,彭某、代某纠集被告人郭某、刘某、方某等人前往西华县体育馆广场与王某等人打架。双方见面后,郭某、彭某、胡某、刘某、刘某及手持甩棍的代某共同对王某实施殴打行为,并要求王某给彭某180度鞠躬道歉,王某给彭某跪下磕头后被郭某和彭某拉起,后刘某、代某、胡某及彭某又再次踹向王某头部和身体。打架期间,方某使用手机拍摄打架过程,并将视频发送给彭某、胡某、代某、刘某和刘某,该视频在微信群和微博上被大量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王某伤情为轻微伤。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王某互相达成谅解。
犯罪成因分析: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郭某(化名),是未成年,文化水平低,分辨事物能力弱,自控能力差,导致他轻易听取他人话语,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依法依政策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化名)后,通过对其进行谈话认为:郭某(化名),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差,不能客观理智的对待事物和现象,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易于冲动,行为易受情绪化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行为冲动。
(二)根据实际工作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实际,协调落实家庭教育情况
考虑到郭某(化名)是未成年,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缺少对郭某的陪伴和教育,常年在家跟着爷爷生活,得不到正确的社会认知教育,矫正小组积极联系村委及家属,对家属进行谈话,望家属能给予郭某相应的陪伴及教育,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家庭走访,了解掌握其近段生活和社会交往情况,询问近期生活上遇到的困难,进行耐心的疏导和帮助。
(三)对其开展技能培训帮助
由于郭某(化名)在事发后便辍学在家,司法所知晓其情况后,便对郭某开展技能培训,为此,我们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规定,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帮教措施:
1、我们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的有重点管理和普通管理两级管理规定,在入矫后,让郭某参加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河南牛(羊)肉胡辣汤制作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并为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我们尽量遵循:“帮助、教育”的方针和“帮助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我们随时关注他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进行思想上的开导和教育,多与他进行沟通,去温暖他的心灵,让他感受到有很多人关心他。
3、组织郭某(化名)观看法制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宣传教育片,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爱国主义精神,增强他的法律意识。
4、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症下药,多给予郭某(化名)关心和帮助,多进行思想上的疏导。
5、县矫正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其家庭、村委会、司法所及相关单位多位一体的教育帮助矫正体系,以确保社区矫正效果。司法所与其家属进行沟通,强化家庭监护教育作用,经常与其谈心交流,在日常生活、工作上关心他,使他感到温暖和关怀,及时解决他日常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如遇到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教育他要正确对待。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之规定,通过对郭某(化名)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帮扶,郭某(化名)在社区矫正期间,端正态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目前郭某(化名)的思想情况得到改善,有什么不懂的就打电话向我们咨询,生活中的琐事也向我们分享,他说要认真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从他的日常表现中我们能体会到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在为自己未来的美好生活而积极努力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