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四季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梁国鹏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5JME60B
地址:西华县西夏亭镇杨庄村
西华县四季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华县四季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加油站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2020年7月9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2020]040号)及送达回证、2020年7月9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等为书证。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40号)于2020年7月16日直接送达至你加油站,你加油站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7月16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40号)及2020年7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加油站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豫环文[2018]24号)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中“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确定你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分局责令你加油站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元(9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01500**********029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分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加油站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加油站于2020年8月2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