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祥和家具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2MA453RNC3X
地址:西华县址坊镇陈村村漯西路路南
西华县祥和家具配件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驻周口市秋冬季暗访核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2020年11月13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2020]068号)及送达回证、2020年11月13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68号)于2020年11月20日直接送达至你厂,你厂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11月20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68号)及2020年11月20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中“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确定你厂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分局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01500**********029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分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厂于2020年12月27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