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昌旭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丹丹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NEJXF(1/1)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启潮路172号2层
海宁市昌旭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3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依法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周口耕德电子有限公司B10车间、B3车间6套污染防治设施(4套非甲烷总烃处理设施,2套颗粒物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10月29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影像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1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1]029号)于2021年11月9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11月9日《西华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1] 029号)及2021年11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公司正常运营;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拾肆万壹仟伍佰元(1415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西华支行
户 名:西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 号:41001**********07994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