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周口鑫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11622MA9FF7FT02
地址:西华县址坊镇陈村村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白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9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监督帮扶督导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库上料传送工段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2021年10月15日,经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原料库上料传送工段未采取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造成粉尘逸散,危害后果一般。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分局于2021年10月22日送达了《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024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分局视为你公司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中大气污染防治类20。我分局对你公司原料库上料传送工段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柒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西华县迎宾大道支行。
开户名称:西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银行账号:94100**********668
代办银行:邮储银行西华县迎宾大道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西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