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光所经营的土石方作业项目:
负责人:马红光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709046534
地址:西华县黄桥乡裴庄村委会南
马红光所经营的土石方作业项目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 4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马红光所经营的土石方作业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2020年4月13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09号)于2020年4月17日直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4月1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09号)及2020年4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41001**********66666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分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20年5月2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