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宏润达日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肖银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7Q6C809
地址:西华县西华营镇柳庄西100米路南
西华县宏润达日用品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华县宏润达日用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6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2020]039号)及送达回证,2020年7月6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39号)于2020年7月15日直接送达至你厂,你厂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1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39号)及2020年7月1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柒佰零捌元整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激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