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决[2021]017号
作者:
来源: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发布时间:2021-07-24 10:39
字体大小:【 打印

西华县轩辕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轩占领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34161297X4

地址:西华县聂堆镇小李村南

西华县轩辕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7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华县轩辕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UV光解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使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机性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7月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视听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分局于2021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1]017号)于2020年7月15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7月15日《西华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1] 017号)及2021年7月1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陆万零伍佰圆(605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01500**********02960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年7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