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决[2021]018号
作者:
来源: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发布时间:2021-07-28 10:36
字体大小:【 打印

周口雅美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小艳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9GY5GF1P

地址:西华县田口乡富民产业园区五二监狱北50米

周口雅美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周口雅美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7月12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视听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1年7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1]018号)于2021年7月19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7月19日《西华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1] 018号)及2021年7月1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文件的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的裁量因素:

你公司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现场检查中负责人积极配合。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玖仟元(9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01500**********02960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