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0]019号
作者:(西华县人民政府)
来源:西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1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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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金固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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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金固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周口市金固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5月1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视听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5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西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19号)于2020年5月23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23日《西华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19号)及2020年 5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41001**********66666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6月2日


责任编辑:(西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