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0]048号
作者:(西华县人民政府)
来源:西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4-26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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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0]048号

西华县华建预制构件场:

法定代表人:郭同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9F2B7U8N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清河驿乡小庞村东段001号

西华县华建预制构件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华县华建预制构件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部分物料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7月20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视听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48号)于2020年7月27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7月27日《西华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 048号)及2020年7月2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我分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圆(12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01500**********029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分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 2020年8月29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8月5日



责任编辑:(西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