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徐先锋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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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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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3日,我分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2021〕0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我分局于 2021 年 10月21日以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告字〔2021〕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分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环境影响评价类表1: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西华支行
户 名:西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 号:41001**********0799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