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华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24〕9号
作者:
来源: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18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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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西华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6日

 

 

 

 

西华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确保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设施正常投入使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城〔2010〕52号)、《周口市城市绿化条例》《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周政〔2011〕84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纳入县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城市道路、排水设施、园林绿化、广场、照明、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县城市管理局及所属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任务的县直单位、平台公司等。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是移交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移交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市政工程设施要求通过竣工验收;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市政道路、绿化景观、环卫、路灯等设施的验收标准、质量以及质保期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的全部内容,达到设计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三)移交事项及配套附属设施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完好,满足使用要求,无安全隐患。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将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送接管单位进行存档。竣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情况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与实际实施工程内容一致的工程竣工图纸(含电子版);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需要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方可进行验收);

(五)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即可);

(六)工程审计报告(复印件即可)。

第八条  移交工作流程:

(一)市政基础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并通过审计后将养护管理移交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二)满足移交条件办理移交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接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资料和项目实体(现场勘察)进行核查,以设计图纸、项目合同、工程竣工图及验收资料等为依据,核查满足移交条件后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移交单位按照移交设施内容填写《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单》(附件1),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管理;

(三)未满足移交条件(含质量问题未得到整改、实际工程量与设计图纸不符、配套设施不完善、移交资料不健全等)的环卫设施、园林绿地、路灯照明不得移交;对于存在的问题,由接管单位填写《项目问题整改通知单》(附件2),交由建设单位组织限期整改,其管护工作仍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完毕后,接管单位将再次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移交条件的,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整改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接收;

(四)尚在养护期的绿化工程,养护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至养护期满,接管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养护期满,绿化苗木成活率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方可予以接收;

(五)移交过程中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  项目质量管理责权界定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保修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60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关养护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四章  养护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养护管理经费应自移交之后,纳入县财政预算并足额及时拨付,以保证管养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护单位,并由管护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在建工程转记为市政基础设施,并接收相关建设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管理同样适用本办法,并按照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移交至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项目问题整改通知单.docx

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单.docx


《西华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