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华县政府投资类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西华县人民政府)
来源:西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05-1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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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西华县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2日

 

西华县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实施程序,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包括中央、省、市和我县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预算外城建资金、政府统一借贷以及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或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国债及其它财政性安排的建设资金,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法设施项目;

 

(五)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

 

(一)县发改委是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资金来源,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县政府当年财力等因素,会商县发改委、财政局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县长和主管副县长按照《西华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实施审签表一》审核签批后,各项目建设单位启动项目申报各项手续。未经县政府同意,部门自行申报的项目,发改委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拨款,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人防、规划、环评等部门根据批复意见和法定程序,启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和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项目选址确定、土地预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规模审批权限报发改委审批。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总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完成后,报县发改委审批。项目总预算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1O%,超过的须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要依法公开招投标。县住建部门要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资评审

 

(一)项目前期手续完成,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经主管县长批准同意后,交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县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二)在预算评审过程中,财政局要客观、公正,结合西华实际,确保套用定额或标准规范准确、取费标准切合县情和施工实际。

 

(三)评审结果的确定要充分参考比照周边县市同类项目价格标准,杜绝预算虚高情况,挤干水分,保证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四)项目评审完成后,财政局出具评审意见,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批准。

 

(五)评审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秉公评审、廉洁自律,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招标

 

(一)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后,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项目招标意见书,按政策规定划分标段,确定各项招投标条件,杜绝因标段划分不科学、资质要求不合理违背公平、公正,拉高工程费用,影响工程科学施工组织。

 

(二)招标方案提出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审批,经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副县长按照《西华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实施审签表二》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三)县政府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沟通,将《西华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实施审签表二》作为受理招投标的依据,对未按程序履行审签手续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招标申请。

 

第九条 项目实施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工期组织实施。

 

(一)重大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性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经主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批准,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或变更比例超过20%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实施。

 

(二)调整预算。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预算报县政府批准(审批权限同“重大项目变更”)后,方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工程造价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发改委、监察局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隐患的举报和投拆,按职能权限交有关部门整改处理。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审核签字批准,由主管副县长组织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和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后,项目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对有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项目,严肃追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责任,与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并由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县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程序。审计决算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决算,进行西华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会签,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和项目分管副县长审查批准后按程序拨付;项目若需按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监察、发改和财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考评工程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若相符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提出拨付意见,经县长、常务副县长和主管副县长签批后予以拨付。项目资金管理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由县财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及时落实到位,否则将停止拨付政府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报主管副县长同意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招投标完成之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数额与结果,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

 

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30%;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20%。待项目工程经依法竣工验收后,按国家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1O%,按合同约定结算资金予以结清。由县政府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县政府与投资商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审计报告书应及时抄送发改和财政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等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向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和省、市指定的媒体发布,并按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0号令)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选择开标、评标地点或场所。特定项目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委、监察局应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制止任何有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保证各评委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招投标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2.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预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4.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的;

 

6.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公开招标,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政府投资相关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县监察局、发改委及相关部门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建议财政部门和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暂停拨付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回拨款;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

 

5.建议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有关费用的,由审计部门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照西华县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审批程序实施或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标以及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管理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所涉及的项目与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西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