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西华县人民政府)
来源:西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3-27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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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西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7日       

 

 

西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总部经济发展水平,促进财源建设,引导区域合作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西华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总部经济与县域经济发展、与产业导向相结合,引导总部经济和培养总部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利用区域资源优势,用足用活财政税收政策,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入驻我县,努力提升税收质量,增加财政税收收入,提高税收比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总部或分支机构设在本县或转入本县,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依法纳税,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经西华县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  调整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带小组成员单位(见附件),设立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实施总部经济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总部经济认定的条件:

(一)本办法发布后,在西华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西华县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相关税收,实体经济企业优先;

(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在县域外至少设有一个以上分支机构;

(三)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为总部经济的,享受本办法补贴政策。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由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保留的,继续享受本办法补贴政策。

第六条 总部经济认定程序:

总部经济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报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引进单位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审核。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县财政局、税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名单报送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县税务部门主要审核企业税务登记及依法纳税信息是否符合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县财政局主要审核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认定。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各引进单位报送的拟认定总部经济企业材料后,由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审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名单。

第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已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因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终止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章 补贴政策

 

第八条 县财政对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用于企业入驻前期开办支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

第九条  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以下简称税收,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除外)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月均不低于85万元)的,享受以下补贴政策:自认定当月起,按不超过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补贴

第十条 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由引进单位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享受补贴政策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实行。

第十一条 对西华总部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服务平台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召开的财税工作会议上授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已在本县登记注册并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进行监管,规范企业运作程序,确保企业所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拨付至引进单位,引进单位支付给总部经济企业,具体操作流程由财政部门制订,经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补贴资金兑现:

企业预计全年完成税收收入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每季度兑现一次;企业预计全年完成税收收入1500万元以上,每月兑现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补贴政策,与西华县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享受本办法补贴的总部经济企业,要坚决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如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的,取消享受补贴政策资格,停止兑现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缴已享受的补贴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注重加强总部经济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实行优质服务,县财政局要确保补贴资金兑现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西政〔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 件

 

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献超(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宋广良(县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陈树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管理局局长)

     王金辉(县财政局局长)   

     商 宽(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李新芳(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赵宏伟(县商务局局长) 

     冯文林(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齐孟德(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素贞(县统计局局长)  

     李红旗(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局长) 

     刘 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石 辉(县特色商业区管委会主任)

     王 建(县综合治税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工作,王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文件解读:《西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西华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