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来源:西华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9-27 09:44
字体大小:【 打印

西政办〔2024〕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9月23日        

 

 

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周口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办法》(周农领办文〔2022〕2号)、《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投融建管运”一体化推进操作导则(试行)》(豫农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主要指机井及配套设施、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管护中心及监测站点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原则,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群众等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总目标。

第二章 管护体系和职责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维修、县监管的管护体系。

第五条  县政府对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负总责,成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县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国网西华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各自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内管护主体责任,成立乡镇、办事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站,结合村级“一长两员”、用水协会等组织,具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定期养护、应急抢修和日常检修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管护主体,应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是指对工程进行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行;岁修是指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因自然灾害影响,导致使用功能基本丧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九条  在已经流转的耕地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责任。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管护内容及标准。

1.水利工程。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输水管道、出水口等设施完好无损,保证正常运行。

2.田间道路。路面平整无坑凹,小坑小洞及时修补,保持道路、沟渠的畅通。

3.田间沟渠。沟渠无杂草、树枝等垃圾堆积,对在沟渠内焚烧秸秆、树枝者以及随意丢弃垃圾者,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村委会。

4.桥涵及渠系建筑物。桥体完整,桥面无坑洼及裂痕。

5.防护林及苗木。做到不乱伐乱拔、倾斜扶正。

6.其他设备。日常对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杀虫灯、虫情测报仪、墒情监测等专用设备的运行进行观察记载,如发现运行异常,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责任。村级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布局、现状和功能,能熟练掌握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护要领,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应经常对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管护站。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中大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设施损毁。发现设备、设施故障、工程异常毁损及安全隐患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问题扩大或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管护站,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依法依规责任修复或赔偿。

第四章 落实管护经费

第十二条  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它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财政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账户。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预算各乡镇、办事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运维基金,正常高标准农田区域按照每年7元/亩的标准,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区域按照8元/亩的标准;同时应保证县级农田水利管护中心专户每年150万元的应急管护运维资金。各级管护组织实行基金管理,结余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

第十三条  合理收取水费。县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同时积极争取水价改革奖补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第十四条  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严格资金管理。为提高管护资金使用效益,要规范管护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考评等工作。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县农业管护中心要建立健全检查、抽查、验收、总结、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各乡镇、办事处水利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对资金使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各级管护部门要规范使用管护资金,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和第三方保险费用等。

第十六条  村级管护员薪资待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可根据管护面积范围制定标准。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要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村级管护员日常工作情况,核定工资发放金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加大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问题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督查,做到技术指标和耗材使用双公开,对虚报冒领、以次充好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肆意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创新管护方式

第十八条  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第十九条  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第二十条  为降低设施管护的风险,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原则上将使用年限内的机井加投商业保险,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建后有人管,损毁有钱修”。

第六章 强化社会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用好信息技术。强化信息技术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运用,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态,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 “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第二十二条  开展集中活动。每年11月为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项目作业管理。凡是在全县高标准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提供施工图纸,主动与施工涉及的乡镇、办事处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派出专人进行监管,确保高标准农田区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不受损毁。

第七章 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要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加大回访力度,引导群众及时反馈设施运行状态,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办事处农田管护站和村级管护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要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维修成本的监测,最大限度减少使用损耗,县政府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西政办〔2021〕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责任编辑:小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