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姓名:齐孟德  
办公地址:河南省西华县将军路200号西华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0394-2551482
机构简介:
西华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主要承担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和综合防灾、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造林绿化、负责森林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推动全县自然资源系统科技发展等工作。局机关内设13个股室,下属15个事业单位。
机关职能:
(一)履行县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和指导全县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和指导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按照职责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等。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林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和综合防灾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地质矿产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二)负责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协调全县林业产业、林业利用外资、速丰林基地建设工作;指导落实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发起、准备、采购、监管、移交和指导协调项目的实施等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全县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釆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七)推动全县自然资源系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对外合作。
(十八)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九)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十)完成市局、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水果、花卉检疫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3.河道采砂和地热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4.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统计、监测;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房屋转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档案、史志年鉴、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综合治理、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政策研究,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工作;负责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落实“一网通办”和“四级十同”制度;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综合会议并负责落实;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答复,网络问政等问题的回复;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
(二)法规股。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有关工作;负责以县自然资源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法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
负责本系统权责清单的制定、梳理、规范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及操作规则的制定、优化等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负责测绘行业的统一管理;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地理信息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和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测绘项目备案制度;负责地图涉密内容审核;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申报与信用管理;规范和监管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登记资料的管理;负责指导全县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和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指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与流转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六)城乡建设规划股。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负责研究拟定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及备案;核发规划条件;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论证及报批;负责组织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市政公用项目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和跨乡镇行政辖区的市政各类管线以及绿化、环卫、公交等公用设施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市政公用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查工作。
城市设计管理:负责全县城市设计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风貌及城市设计相关政策研究,组织编制、审查中心城区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方案;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其他区域城市设计编制工作;组织推动和指导城市更新、城市修补规划工作;负责县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规划策划;承担城市重大规划项目的前期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负责建设工程及城市雕塑等城市小品的规划管理;参与大型建设项目设计成果审查、评审报批工作;组织项目建设验线和规划核实,指导乡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通知书》、《规划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负责制定综合验收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对局承担的综合验收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核发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相关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依法指导和审核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重大专项规划;负责规划成果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资质验审和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城乡规划工作;指导乡镇实施村镇规划工作;参与村镇规划工作的执法和检查,组织乡镇领导和城镇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贯彻国家、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协调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负责督促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八)耕地保护监督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矿产股)。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和指导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牵头拟定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矿产管理工作。
(九)造林绿化管理股(森林资源管理股)。监督实施林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防沙治沙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沙化土地防治等;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县自然资源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组织全县国家、省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重审、运行情况上报工作;指导速丰林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林业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的规划、监管等工作。
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督办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落实;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承担森林、湿地等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报批;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指导全县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一)执法监察股(信访工作股)。拟订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标准;负责县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投;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落实国家和省级、市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十二)财务与资金管理股。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监督管理林业中央和省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股(科技股)。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按规定承担县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拟订全县自然资源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推广普及工作;研究分析、综合协调工作中相关重大技术问题;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县科技兴林示范园区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