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华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26〕1号
来源: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政府 2026-01-16 17: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西华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15日
西华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构建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根据《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25〕43号)、《202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周安委办〔2025〕1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面向社会车辆提供有偿充电服务、开放经营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客运、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等场所建设的,专为特定范围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换电设施,是指通过动力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服务的设施。
(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专为个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 全县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须全面接入河南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县内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及换电设施的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应实时共享,为全县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智能监测、信息发布和充电找桩等提供支撑,并按要求与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开展数据对接,及时共享相关数据。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编制全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规划应科学预测建设规模,明确各类场景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全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与电力、交通、新能源汽车发展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全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一)充电站选址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满足消防、防洪排涝等安全要求。充电站宜结合地面停车场布置,一级、二级、三级充电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内部,充电区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层及以上楼层;一级、二级、三级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得布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四级充电站的充电区确需在地下室建设的,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宜布置在地下室一层且靠近车辆出入口处,并满足消防救援和人员、车辆安全疏散要求。
(二)居民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技术,新建住宅项目固定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须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单桩最大输出功率不宜超过8千瓦。
(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等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五)县乡和农村地区结合实际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全县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自愿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一)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及换电设施项目,应当按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备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信息共享至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及换电设施信息应当全部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向电网企业或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企业应当定期汇总报装和使用数据并反馈至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发生变化,或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变更,以及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四)充换电站的名称应当与投资备案、平台接入、对外运营时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一)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资质;
(二)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质。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充电设施产品。
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宜采用智能设施,鼓励对既有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智能化改造,推进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应用。
在居民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置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安全确认。
第十三条 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规划选址。项目选址需符合西华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用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并取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选址建设的证明文件。
(二)项目备案。符合专项规划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不符合专项规划的,不予备案(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县发展改革部门暂停对新建充电站备案,待本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恢复备案)。
(三)图纸设计。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四)工程施工。项目符合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工程开工核准,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申请工程开工核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开工核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选址建设证明文件;
(5)项目投资备案表(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
(6)建设用地证明文件(不动产证、县自然资源部门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证明均可);
(7)施工图纸;
(8)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施工方案。
工程核准开工程序:
(1)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2)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确认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规划,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实地勘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专项规划的,不予受理;
(3)经现场实地勘验确认符合施工条件的,立即发放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开工核准单。
工程施工期间,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不定期到工地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五)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组织具有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派员监督。验收合格后,由专业机构出具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参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现场检验技术规范》(NB/T10901-2021)、《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39752-2024)、《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等相关标准执行。
(六)建设确认及并网。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确认函,县供电部门凭建设确认函办理并网接入手续;未取得建设确认函的,供电部门不得接入电网。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产权人不得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通道,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在人防工程中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
(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自建或接入第三方),能够对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对建设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实时监测,妥善保管运营数据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接口,将建设、运营等相关数据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具备视频监控、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和报警功能。
(三)建立健全运营和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开充电基础设施位置和运行状态信息、操作方法、异常情况处置办法及联系方式等,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五)履行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具备安全运营保障能力和相应保障体系,加强老旧充电设施运维保养与设备更新,确保设施安全平稳运行;明确安全责任人,配备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巡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隐患治理,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
(六)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公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安全运营承诺、规范收费承诺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场站,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时,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转供电企业和其他管理单位在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加价,违规加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八条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产权人为充电基础设施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产权人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双向互动。
第二十条 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产权人和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供电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检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遇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具备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条件的停车场所,合理布局停车位,开辟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并做好标识提示。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运营管理平台系统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变更相应信息;退出运营的,应当向电网企业或转供电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和转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将拆表销户信息报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强化用地保障。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作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明确管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强化电力保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保障供电容量满足需求。电网公司应当简化办事程序,畅通办电渠道,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创新商业模式,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引导多方主体联合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提供金融支持;统筹用好各类奖补资金,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第二十六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监督指导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改造。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协同机制,建立健全推动工作落实的长效机制,按照 “三管三必须” 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密切协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二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网保障工作;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牵头做好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实施等工作;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建设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要求安排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并及时发放。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充电设备强制检定及充电设备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调查。
(八)公安部门(派出所):依法依规对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九)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十)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属地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协调、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供电部门停电停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达标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和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
(二)项目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规建设、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加强自律管理。对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的,主管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七章 治理规范既有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本章节适用于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建成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为全面落实《2025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整治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切实解决既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实现存量设施与本办法管理要求无缝衔接,制定本治理规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取得项目投资备案的充电基础设施治理规范:
(一)全面排查评估。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联合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全覆盖排查,重点核查设施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施工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选址是否满足消防及规划要求、运营管理是否规范等,同步开展老化负载评估(重点检测电气性能、温升特性、绝缘性能及结构稳定性)。排查工作应在本办法施行后1个月内完成,建立“一设施一档”排查台账。
(二)分类整改提升:
1.符合规划要求、产品质量合格但存在轻微安全隐患的,由运营企业或产权人制定整改方案,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组织具有CMA、CNAS资质的专业机构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运营。
2.选址不规范、施工不符合标准但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整改完成后组织具有CMA、CNAS资质的专业机构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运营。
3.设施老化严重、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安全标准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产权人限期拆除,拆除后按程序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4.未接入河南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需在2个月内完成数据对接,实现动态数据实时共享。
(三)规范运营手续。运营企业需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补充完善运营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运维队伍、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渠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项目投资备案的充电基础设施治理规范:
(一)摸底登记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建设位置、建设时间、产权人、运营状况、设备型号等信息,分类登记造册,摸清安全隐患底数,摸底工作应在本办法施行后1个月内完成。
(二)分类处置措施
1.具备备案条件的
(1)运营企业或产权人需在摸底登记完成后2个月内,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补办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证明、营业执照、安全运营承诺函等资料。
(2)备案完成后,按本章节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要求完成排查评估和整改提升,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方可继续运营。
2.不具备备案条件的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下发关停通知,运营企业或产权人需在1个月内停止运营并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2)占用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或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功能的,立即关停并拆除,确保公共安全不受影响。
(3)转供电单位违规加价、无资质运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特殊情形处理
既有加油站、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未备案、未验收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符合专项规划的,可按程序补办备案和验收手续,否则一律关停拆除。
(四)失信惩戒
对拒不配合摸底排查、逾期未补办备案手续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运营企业或产权人,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治理规范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治理规范工作总体应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省、市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将根据上级新规定及时修订。
西华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