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04-30 10:33
河南银隆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4FQDP8U
地址:西华县东工业区吴黄路路西
河南银隆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9日,接到上级转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群众举报件后,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银隆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环评要求锅炉使用天然气,但擅自使用生物质,改变生产工艺。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2021年4月19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2021]010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4月19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等为书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1年4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分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1]010 号)于2021年4月22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1年4月22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分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1]010号)及2021年4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的规定,你公司擅自使用生物质,改变生产工艺未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锅炉使用生物质时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用地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于2021年3月16日开始使用生物质,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负责人积极配合取证调查。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分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肆万零伍佰贰拾捌元(40528.00)。
2、责令恢复原状。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01500**********029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分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21年5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