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11-22 09:29
当事人名称: 西华县西夏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11622733849132M
地址:西华县西夏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系统进行现场检测,2021年9月7日该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密闭性及4号加油机油气管道液阻不达标、3号加油机1/2号加油枪和4号加油机1号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系统未保持正常使用。2021年10月29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询问,你单位违法行为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检测报告、视听资料”为证。
我分局于2021年11月 9日送达了《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02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分局视为你(单位)放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我分局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行为裁量计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 伍万陆仟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邮储银行西华县迎宾大道支行。
开户名称:西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银行账号:94100**********668
代办银行:邮储银行西华县迎宾大道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西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