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的结束,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孩子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每个家庭成员多多少少都会受伤,但影响最大的还是孩子的成长。孩子本是爱情的结晶,但随着夫妻感情的破裂,慢慢变成了爱情婚姻解体的牺牲品。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很多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较大的一部分。
案情背景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高先生于2011年协议离婚,其女儿2011年8月出生,约定女儿由其父亲高某抚养,协议生效后,女儿就随父亲生活,由于父亲未尽心抚养教育女儿,加上长期与母亲分离,思念母亲,导致女儿情绪低迷,患上抑郁症。2025年3月随母亲生活且病情有所好转,女儿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为此原告王某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
调解过程
一、调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诉讼根源,夯实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1.原告定居深圳,生活经济条件,医疗教育资源明显优于被告且无再重组家庭的想法;
2.被告经济条件不如原告,月收入4000元左右且再婚组建新家庭;由于忙于生计,对女儿陪伴,交心少,教育方式略有瑕疵;
3.原告离婚后实际承担了一部分生活上的关爰,包括:张罗孩子合身衣物、与孩子谈心聊天、与孩子的老师沟通学习进展、放假时带孩子旅游增长见识、在孩子生病时接孩子前往就医等;
4.孩子虽跟着父亲生活,由于性别差异,加上再婚,并未与女儿同住,而是长时间和爷爷奶奶同吃同住;
二、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让双方当事人和平共处达成协议
调解中坚持以法办事,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调解中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精神,构建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逻辑体系:
1.遵循子女意愿,紧扣“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应被尊重”的规定说服被告,女儿明确希望随母生活的意愿;
2.考量经济能力因素,面对被告收入少,而原告经济收入稳定能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再者过去几年中,原告在日常照顾、情感陪伴、教育参与等方面的实际付出,证明情感的稳定性与参与的持续性才是核心抚养能力。
三、以爱出发,为女儿搭建成长呵护之桥
调解员注重情绪价值引导,从多方面考虑,建议被告和原告为了孩子能得到双方父母的陪伴与关爱,不因双方离婚而失去父爱或母爱,双方应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经过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认真地调解,耐心地说服,最终使双方互加微信好友,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母亲;
2.被告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成年;
3.明确父亲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的情况下,随时可以探视女儿。
典型意义
家事案件,关乎法理,更关乎人情。调解员始终秉持 “专业为骨,温情为脉” 的服务理念,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事纠纷解决中持续深耕,既为当事人筑牢法律防线,也为情感困境中的人们提供温暖的支撑。真的希望每对夫妻尽力给自己的孩子一个原生,快乐、温馨的成长环境。如果不能够走到最后,也不能因分开减少对孩子的关爱和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