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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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2-29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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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案程序核心依据是《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主流,核心流程涵盖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处罚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与归档等环节:

  一、立案

  立案条件:同时满足有涉嫌违法、依法可罚、属于本机关管辖、未超追责时效(一般 2 年,连续 / 继续状态从终了日算)。

  立案流程:对举报、移送、交办等线索初步审查,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条件的制《立案审批表》审批;紧急案件可先调查取证,7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或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或撤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人员要求:2 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取证措施:可进入场所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摄/录像;询问当事人与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查阅、复制生产/排污记录等材料;必要时查封、扣押涉案物品。

  证据规范:证据类型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 / 现场笔录等,证据须查证属实,严禁以违法手段取证。

  调查终结:调查结束后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法制审核与集体审议

  法制审核:重大案件必须经法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执法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合规、裁量适当等,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集体审议:对重大、复杂或处罚较重的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审议记录。

  四、处罚告知与听证

  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听取、复核,采纳合理意见,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听证程序:符合听证条件(如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在告知后 5 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听证笔录作为处罚依据。

  五、处罚决定

  决定作出: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处罚内容、救济途径与期限等;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文书规范:处罚决定书须加盖机关印章,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及不履行的后果。

  六、送达与执行

  送达方式: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送达须有送达回证。

  处罚执行: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等;到期不履行的,可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期 / 延期缴纳: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经批准后执行。

  七、结案与归档

  结案条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或案件终止(如移送司法、撤销立案等),填写《结案审批表》审批结案。

  案卷归档:案件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确保完整、规范、可追溯。

  八、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适用情形: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罚 200 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罚 3000 元以下或警告的,可当场处罚。

  程序要点:出示证件→现场取证→告知权利→听取申辩→当场出具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3 日内备案。

  九、救济途径与期限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办案期限

  一般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 30 日;案情特别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形,经集体讨论可再次延长,最长不超过 90 日(不含听证、监测、鉴定等时间)。

  一、普通程序(适用于一般案件)

  立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后,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有违法事实、应受处罚、属本机关管辖、适用普通程序”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获批立案。紧急情况可先调查取证,7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相关方并说明理由。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少于 2 人,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 / 现场笔录等证据。

  可采取现场检查、勘察、监测、询问、查阅复制资料等措施,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物品。

  调查中遇特殊情况可中止 / 终止调查,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建议或其他处理意见。

  案件审查与法制审核

  调查终结后,案件材料提交审查,内容包括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等。

  重大执法决定须经法制审核,审核范围涵盖处罚金额较大、情节复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案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符合条件的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处罚意见。

  告知与听证

  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种类与幅度,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 5 日内提出;符合听证条件(如对法人 / 组织罚款≥5 万元等)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听证公开举行(涉密除外),形成听证笔录。

  决定与送达

  根据审查、听证、法制审核结果,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处罚内容、救济途径等。

  处罚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执行与结案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如缴纳罚款、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等。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加处罚款。

  处罚执行完毕后,整理案件材料归档,办理结案手续。

  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规定公开案件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 / 警告案件)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罚款≤200 元、对法人 / 组织罚款≤3000 元或警告的,可当场处罚。

  流程: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查清事实并取证→说明处罚理由与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出具编号、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3 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三、特殊情形与救济

  移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 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四、时限要求

  立案:7 个工作日内决定,紧急情况可补办。

  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 30 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送达期限:处罚决定书 7 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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