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8
作者:
来源:周口市西华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1-2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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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法人:马克强):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迟营镇薛湾村和张庄村土地修路 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 (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迟营镇薛湾村和张庄村土地3584平方米修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  

  3.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  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到西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西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将非法占用的土地3468平方米,退还给迟营镇薛湾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16平方米退还给张庄村民委员会;

二.没收西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584平方米;

三.对西华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非法占用的耕地754平方米,处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计:226200元,对非法占用的林地322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32200元,对非法占用的交通运输用地6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600元,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2502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250200元,共计:509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把 罚款足额缴至西华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户银行:西华县 建设银行,账号:4100156591005020799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 月内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 跃 峰

电话:0394-2541699

地址:西华县自然资源局




 

 

西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