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我局接到《西华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西华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2025年5月12日零时许,在盐洛高速林楼服务区查获福田牌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豫E81177)运载原产地为乌拉圭的冷冻毛肚380箱,该批货物无境外转入、检疫审批等相关手续,移交本局。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5月13日本局决定立案。
2025年5月22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批涉案物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合格。
我局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2025年5月24日,我局在《中国自然资源报》报刊发布《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在公告期间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我局认领。
不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无法确定该批次冷冻肉的所有人,涉案物品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且公告后无人认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的规定,我局委托拍卖公司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为15.4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我局拟将上述冷冻肉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人民币15.45万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听证告知在西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恒辉 联系电话: 0394-2539556
联系地址: 西华县行政新区泰山路206号。
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