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华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条 县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确保示范建设项目的质量。
第三条 县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项目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指出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另行选定承办单位。
第二章 项目选择
第四条 制定相应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示范项目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在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成立示范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点的显著位置设置“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标识,提供项目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定期公示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项目承办单位等,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建设、验收、补助、公示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综合示范具体项目的验收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验收按照县政府印发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及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组织验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确保省级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骗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示范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七条 县商务、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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