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西市监无主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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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口市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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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本局接到《西华县公安局线索移交函》,西华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于2025年5月12日零时许,在盐洛高速林楼服务区查获福田牌白色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豫E81177)运载原产地为乌拉圭的冷冻毛肚380箱,该批货物无境外转入、检疫审批等相关手续,移交本局。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5月13日本局决定立案。

2025年5月22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批涉案物品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结论合格。

本局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2025年5月24日,本局在《中国自然资源报》报刊发布《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在公告期间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本局认领。

因无法确定该批次冷冻肉的所有人,涉案物品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且公告后无人认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的规定,本局委托河南诚信资产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为15.45万元。

2025年8月6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西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告知书》(西市监无主听告〔2025〕1号)。

本案不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经案件集体讨论后,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依法拍卖的所得款项人民币15.45万元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西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涉案物品所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王恒辉  联系电话: 0394-2539556                 

联系地址: 西华县行政新区泰山路206号。                                     

 

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