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0]046号
西华县东王营农丰播种机厂:
法定代表人:王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2MA454RBQ70(1-1)
地址:西华县东王营乡东王营村东柏油路路西
西华县东王营农丰播种机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西华县东王营农丰播种机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作业。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7月20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视听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46号)于2020年7月27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7月27日《西华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 046号)及2020年7月2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我分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圆(25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01500**********029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分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 2020年8月29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