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喜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四喜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0952558146(1-1)
地址:西华县叶埠口乡泥土店村北
西华县喜润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河南精诚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华县喜润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外排口废水进行提取水样,经检测该公司厂区外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COD:384mg/L(排放标准:330 mg/L),超标16.3%。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2020年3月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2020]002号)及送达回证、2020年3月3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证据及检测报告等为书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02号)于2020年3月13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3月13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02号)及2020年3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中“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41001**********66666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