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97826625
地址:西华县特色商业区
河南永秀置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2020年5月25日22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永秀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施工工地正在土方、混凝土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2020年5月2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违改[2020]0329号)及送达回证、2020年5月2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书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6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32号)于2020年6月1日直接送达至你公司,你公司明确表示对处罚无异议,不进行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1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32号)及2020年6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01500**********029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