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
营业执照号码:914116226618781601(1-1)
地址:西华县西工业园区干校路(工业四路)
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 11月3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2020年11月30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业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12月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73号)及2020年12月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的规定,我分局根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业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分局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01500**********960
我分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