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冀建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华
营业执照号码:91411622MA47DF5P9Q(1-1)
地址:西华县城关镇箕城路南段238号
西华县冀建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石羊路段施工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2020年4月13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分局2020年4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4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先[2020]010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法行为等级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8]2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分局根据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裁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壹万贰仟元罚款。
四、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周口文明路支行
户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41001**********66666
我分局委托西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整改情况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2020年5月2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分局。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西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