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村级管护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政办〔2026〕3号
作者:
来源:西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5-1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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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村级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15日

 

 

 

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村级管护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县农田水利设施村级管护员管理,压实村级管护责任,保障农田水利设施完好高效运行,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全省农田问题机井深化整治“六有”标准工作指引》(豫农文〔2025〕371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5〕139号)、《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修订)》(西政办〔2024〕18号)《西华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西农领办〔2025〕57号)等文件精神。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农田水利设施日常巡查、养护、上报、隐患处置等工作的村级管护员的选聘、使用、考核、薪酬、解聘等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 管护原则

坚持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实行县监管、乡维修、村管护三级负责制,全面落实一长两员机制,做到定岗定责、规范管理、保障到位、奖惩分明。

第五条 管护对象

机井及配套设施、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以及高标准农田配套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监测站点等。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一长两员”配置

 

第六条 岗位设置

全面实行“一长两员”管护机制:

井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牵头负责辖区内设施管理、使用、维护及矛盾协调,指导监督管护员履职。

管护员:村级配置若干名,负责日常巡查管护,个人申请或通过公益岗安置,由乡镇统一管理。

维修员:由乡镇统筹设置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负责设施维修。

第七条 配置标准

以行政村为单元,原则上每40眼机井配备1名管护员;农田面积较大、设施密集的村可适当增配;面积较小、设施较少的村,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跨村联聘或以行政村为单位配置1名管护员。

 

第三章 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选聘条件

年龄18—6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本村农田及设施分布情况;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热心农业农村公益事业;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规范填写巡查台账,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脱贫人口、监测户、退伍军人、水电技能人员。

第九条 选聘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

个人申请或村“两委”推荐→乡镇审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签订聘用合同→岗前培训→正式上岗。

第十条 聘用管理

应聘人员大于受聘人数的,可采取竞聘上岗,优先录用;实行一年一聘,年度考核优秀者优先续聘。经考核通过的受聘人员应为不脱产的村民,签订协议后提供服务属于信息采集类服务,建立劳务服务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日常巡查

每月至少对管护区域设施开展1次全覆盖巡查,每季度对机井、水泵、配电设施试运行1次;汛期、灌溉高峰期加密巡查频次;全程参与每年11月“农田设施管护月”春季“排查周”集中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设施管护标准

机井及配套:出水正常、通电安全、井房完好、井盖齐全、无渗漏、无私拉乱接;

田间沟渠:通畅无淤积、无垃圾杂物、无秸秆焚烧、无侵占;

田间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洼损毁、无大型机械违规通行碾压;

桥涵及渠系建筑物:结构完整、无裂痕、无堵塞;

电力及监测设备:运行状态正常,发现异常立即上报,不擅自拆卸处置。

第十三条 问题处置与上报

发现设施故障、损毁、安全隐患及人为破坏行为,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第一时间上报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谁破坏、谁维修、谁赔偿”原则,配合取证、督促修复赔偿;对无水源、井管塌陷、无维修价值的机井,及时上报按程序封填处置。

第十四条 其他职责

在设施醒目位置公示管护信息、维修电话、监督电话;

宣传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政策,引导群众爱护设施;

配合项目施工监管、设施保险勘查、信息化数据录入;

参与防汛抗旱、应急抢修、备品备件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管理主体

乡镇(办事处):承担村级管护员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岗前培训、日常调度、考勤考核、业务指导;村(居)“两委”: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安排、情况汇总上报;县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负责制度指导、随机抽查、绩效核定。

第十六条 工作纪律

按规定频次巡查,全程留痕管理(照片、记录、平台打卡);

不得脱岗、漏巡、迟报、漏报、瞒报隐患问题;

不得酒后上岗、违规操作电力设备;

严禁擅自收取费用、变卖设施、侵占管护物资。

第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

管护员必须使用“豫农田”平台,实行隐患上报、状态更新、动态监管。

 

第六章 薪酬待遇与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薪酬标准

村级管护员补助标准按照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300元基础补助和200元绩效补助),乡镇(办事处)结合实际执行,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经费中列支,所发补助为务工补助。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县级预算管护资金。

第二十条 权益保障

依法享有劳务报酬、业务培训、工作标识等权益;乡镇(办事处)告知安全防护要点,建议乡镇为管护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相关规定落实保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体

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村“两委”配合,县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指导。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巡查频次与覆盖率、台账记录完整性、隐患上报及时率、设施完好率、群众满意度、信息化使用、工作纪律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优秀:予以通报表彰、适当奖励,优先续聘;

考核合格:正常续聘,足额发放劳务补助;

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解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扣发相应补助:

无故缺岗、不巡查、不记录,连续3个月未履行职责;对破坏设施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劳务补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法律法规;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本人申请辞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管护员责任

因履职不到位造成设施严重损毁、影响农业生产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偷盗、破坏、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破坏责任

对偷盗、损毁、私拉乱接、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责令赔偿、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乡镇细化

各乡镇(办事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