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以外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西政〔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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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0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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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打造美丽宜居乡村,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西华县实际,现就县城中心城区以外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策办事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房屋征收安置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造福于民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足额补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补偿安置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做到透明征收、阳光操作,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

(四)《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五)《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周政办〔2012〕95号);

(六)《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

三、适用范围

南华路以南,农场路以北,中州大道以东,西华路以西(不含建设大道至安罗高速西华西站两侧各200米、循环经济园区)。具体边界以规划部门意见为准。

四、合法建筑及面积、违法建筑的认定

(一)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及面积认定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其它合法证件的按照1.44的容积率进行合法面积认定。

(二)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及宅基地面积认定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合法的宅基证明或由辖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三委”班子共同认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按照豫政〔2021〕4号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确定宅基地面积;按照宅基地面积乘以1.44容积率(最高不超240平方米)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三)利用空闲地、路(街)边地或填坑(塘)等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对待。

(四)被认定的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本人积极主动配合拆除的,按现状给予适当照顾性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建筑结构简易房20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不配合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无偿拆除。

(五)拟征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装修等谋取不当利益的,不予补偿。

五、户的认定

坚持一户一宅、一宅一户的标准严格审核,一处宅基地视为一户居民,一户居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居民有多处宅基地的,房屋合并处理。多户合住的按一处宅基地认定。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3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进行评估。

七、补偿安置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

单元楼房: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楼层、区位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独院式房屋:合法房屋按建筑结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土地根据区位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面积容积率1.44以内可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超过容积率1.44的面积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根据合法房屋面积,按照8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二)集体宅基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集体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户的总补偿=合法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合法宅基地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奖励。

合法房屋补偿:独院式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容积率超过1.44或大于2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补偿:按照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每处宅基地(0.25亩)补偿6万元,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补偿。0.25亩以外(0.25亩封顶)的参照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2.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户的总补偿=合法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奖励。

合法房屋补偿:独院式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评估价给予补偿;容积率超过1.44或大于24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

宅基地安置: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辖区乡镇(办)、村(居)委会根据规划选定宅基地,按照宅基地不超过0.25亩,层高不超过3层的原则、户型外观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临时安置费:按被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不包括违法建筑)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按该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3.对非本村村民宅基地的处理。

在征迁公告规定期限内配合搬迁的,房屋面积240平方米以内的按现状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其余的给予救济性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不享受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奖励及政策性补贴,宅基地不予补偿;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予以强制无偿拆除。

(三)工业、商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及畜牧养殖业的货币补偿

按照土地性质、用途、区位、建筑物结构等进行市场化评估,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搬迁补助:仓储用房按其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其它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工业生产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助。企业正常经营但达不到纳税条件的,每月给予2900元损失补助,一次性补助3个月。

(四)其它补偿 

1.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计算。

2.天然气、自来水等,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补偿。 

 八、搬迁奖励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项目指挥部发布的政府征收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1万元。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征收公告确定的奖励期限内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奖励期限内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工业、商业、仓储、学校、办公用房及畜牧养殖业、住宅等全部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超过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加强对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每个征收项目区域,都要建立工作指挥部,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二)广泛宣传,搞好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政策,把有关政策向群众讲深讲透,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造福于民,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亲情征迁、和谐征迁。

(三)党员带头,示范引领。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都要顾全大局、率先垂范,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强化督查,严明纪律。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资金审计,确保征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征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对弄虚作假、侵占挪用征迁补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它事项

(一)本指导意见中的“村”是指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村级组织。

(二)本方案所规定的照顾性及救济性补助标准为最高标准,若实际评估价值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评估标准给予补助。

(三)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根据工作实际由项目指挥部研究解决。

(四)西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对本指导意见的解释和具体实施工作的监督。


《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西华县中心城区以外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