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西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8日
西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升总部经济发展水平,促进财源建设,引导区域合作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西华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总部经济与县域经济发展、与产业导向相结合,引导总部经济和培养总部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利用区域资源优势,用足用活财政税收政策,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入驻我县,努力提升税收质量,增加财政税收收入,提高税收比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总部或分支机构设在本县或转入本县,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依法依规经营、依法纳税,经西华县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企业类型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保险业、物流运输业等。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四条 调整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见附件),设立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实施总部经济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总部经济认定的条件:
(一)在西华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西华县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相关税收,实体经济企业优先;
(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守法经营,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
(四)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为总部经济的,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由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认保留的,继续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经济认定程序:
总部经济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报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引进单位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审核。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县财政局、税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名单报送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县税务部门主要审核企业税务登记及依法纳税信息是否符合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县财政局主要审核扶持政策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认定。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审核引进单位报送的拟认定总部经济企业材料后,由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审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名单。
第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已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因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终止享受扶持政策。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 县财政对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入驻前期开办支出、企业开拓市场经营等。
第九条 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自认定当月起,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以下简称税收,教育附加等非税收入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85%的比例予以扶持,其中:保险业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扶持,对年实际缴纳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70%的比例予以扶持;对年实际缴纳500万元(含)以上的按8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十条 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由引进单位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享受扶持政策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实行。其中:被认定总部经济的保险业服务平台企业,由引进单位与保险企业及受托的中间服务平台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受托的中间服务平台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服务平台企业由县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一条 对“西华总部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服务平台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上授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已在本县登记注册并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进行监管,规范企业运作程序,确保企业所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至引进单位,引进单位支付给总部经济企业,具体操作流程由财政部门制订,经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资金兑现:
原则上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兑现扶持资金;企业月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每月兑现一次;月缴纳税收50至100万元的,两个月兑现一次;月缴纳税收低于50万元以上的,每季度兑现一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西华县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享受本办法扶持的总部经济企业,要坚决杜绝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发生,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停止兑现扶持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缴已享受的扶持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注重加强总部经济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县财政局、县市场管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实行优质服务,县财政局要确保扶持资金兑现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执行,《西华县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西政〔20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附 件
西华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组 长: 韩秀娟(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寇新兵(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金辉(县财政局局长)
卢振亚(县税务局局长)
刘 楠(县经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成 员: 王军政(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冯海涛(县商务局局长)
冯文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齐孟德(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陆伟(县统计局局长)
李红旗(市生态环境局西华分局局长)
刘 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石 辉(县特色商业区管委会主任)
高运如(县综合治税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政局,负责全县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工作,高运如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文件解读: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华县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