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华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2022〕19号
作者:
来源: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05 11:07
字体大小:【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西华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5 日

 

 

 

 

 

西华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节约基本建设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河南省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办法》(豫政办〔2019〕31号)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类建立我县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储备库,并于每年第三季度,牵头负责县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入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市、县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前款第三项(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第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在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年度预算相衔接。每年第四季度,县发展改革部门在会同县财政部门确定下一年度拟建政府投资项目总额的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并抄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应于当年第三季度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县政府审定。

项目单位需筹措配套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准;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采购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发展改革委依法对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有关单位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项目单位不得将符合以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工程投资项目化整为零、随意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四条 达不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且单价或批量采购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对虽达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额标准,因客观因素影响造成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经县政府批准,可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因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初步设计审批和概算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或者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核定的概算,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未审批初步设计和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国家、省规定不审批初步设计和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备案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文本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如发现不符合国家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各方签订的合同同步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有关部门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概算。对于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应报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凡涉及项目预算增减变化的设计变更及调整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有效票据等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财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投资:

(一)未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提供项目投资评审资料、未经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照会计制度建账立制、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要求管理和核算;在执行中要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确定的范围和标准,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成本。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制度。具体标准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

第五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的职责。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财政预算(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对于已由县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决算,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决定进行批复。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产转账及移交手续;未经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不得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固定资产移交和核销有关费用支出的依据。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导项目主管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按照“花钱要问效、有效多安排、低效多压减、无效要问责”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完善和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审核、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华县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2015〕1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西华县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李杰